一、前言
担保条款是现代市场经济双方或三方所签订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条款,其主要内容在于将不动产、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,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。值得注意的是,倘若合同中担保条款约定:“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,作为担保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”,该约定在《民法典》生效前依据《物权法》(现已废止)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,从而给合同双方带来签订合同时所未预知的风险,这就是所谓的“流押、流质”条款无效,但《民法典》生效后该“流押、流质”条款被认定为部分有效,那《民法典》与《物权法》关于“流押、流质”条款究竟有何区别以及部分无效如何解读?在《民法典》生效后的业务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,具体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:
二、流押、流质条款定义
所谓流押、流质条款,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,当事人双方在抵(质)押合同中约定,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抵(质)押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。其中《民法典》与《物权法》关于该条款约定如下:
名称 | 民法典 | 物权法 |
流押条款 | 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|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,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|
流质条款 | 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| 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,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|
《物权法》对流押、流质条款认定为不发生效力,即不存在担保关系,不享有优先受偿权。但《民法典》对流押、流质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新的规定,采用部分有效,部分无效的原则,《民法典》实施后有流押条款、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,只是条款本身无效,并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。抵押权人(流质权人)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,与抵押人(出质人)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(质押财产)归债权人所有的,可依法就抵押财产(质押财产)相对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,即权利人不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,其只能从实现其债权的角度获得满足,权利人得以就该标的物在其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。
三、相关案例
甲方、乙方及丙方签订了《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,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,甲方应于货到后2个月支付相应货款,丙方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甲方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,约定如甲方未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内支付货款,则丙方房产归乙方所有。后因甲方未能支付货款,故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提起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,案涉买卖合同中有关“抵押房产”的约定,应认定为流押条款,如果按照已废止的《物权法》则该流押条款无效,甲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。但根据现行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丙方就抵押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,甲方可依法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,故法院判令丙方抵押财产经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后清偿乙方货款,不足部分,由甲方继续清偿。
四、风险防范建议
鉴于《民法典》相对于物权法关于流押、流质条款存在较大变动,在业务商谈及合同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:
1、严格审核合同可能存在的抵押或担保条款,避免合同条款出现:“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,作为担保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”的描述;
2、如生效合同条款包含“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,作为担保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”条款,如存在抵押则应提前办理抵押登记,如涉及质押则需债权人转移占有质押物,避免因流押、流质条款部分无效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形;
3、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严格尽职调查,明确其权属关系,同时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慎评估,这是保证其价值能覆盖其所应当担保的债务金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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